(2015)巴法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胡道泽借款合同纠纷申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道泽,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申字第000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胡道泽,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7号。负责人易中,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该行员工),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大湾**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刘澄(该行员工),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号7-1。申请再审人胡道泽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3)巴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道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十)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黄安娅代理审判员 解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