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红波与林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波,林诗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夏红波,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波诉被告林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红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夏红波负担。审判员 饶胜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