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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趣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强,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被告:广东趣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麦兆峰,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趣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嫣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