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光、胡广亚等与张建竹、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胡广亚,张永硕,张建稳,张俊生,张建光,彭亮,张永帮,张建青,张乃其,张永飞,张永珊,何翠兰,张建锋,管红英,钱翠兰,张永如,姬伏才,张建春,张建竹,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彭光,农民。原告胡广亚,农民。原告张永硕,农民。原告张建稳,农民。原告张俊生,农民。原告张建光,农民。原告彭亮,农民。原告张永帮,农民。原告张建青,农民。原告张乃其,农民。原告张永飞,农民。原告张永珊,农民。原告何翠兰,农民。原告张建锋,农民。原告管红英,农民。原告钱翠兰,农民。原告张永如,农民。原告姬伏才,农民。原告张建春,农民。诉讼代表人彭光、胡广亚、张永硕、张建稳。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竹,农民住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七组15号。被告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胡广亚、张永硕、张建稳、张俊生、张建光、彭亮、张永帮、张建青、张乃其、张永飞、张永珊、何翠兰、张建锋、管红英、钱翠兰、张永如、姬伏才、张建春与被告张建竹、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竹、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胡广亚、张永硕、张建稳、张俊生、张建光、彭亮、张永帮、张建青、张乃其、张永飞、张永珊、何翠兰、张建锋、管红英、钱翠兰、张永如、姬伏才、张建春撤回对被告张建竹、阜宁县芦蒲镇三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