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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修英与木合塔尔.胡迪龙木、魏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英,木合塔尔.胡迪龙木,魏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修英,被告:木合塔尔.胡迪龙木,被告:魏礼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英与被告木合塔尔.胡迪龙木、魏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修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