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9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9816号原告段某某,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熊平根,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知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