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昌吉、张树玲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昌吉,张树玲,王颖灵,刘福春,周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昌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树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颖灵。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福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少忠。上诉人赵昌吉等5人因诉廊坊市人民银行要求其向社会群体、客户、受害者道歉一案,不服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赵昌吉等5人起诉廊坊市人民银行不执行联合工作组两次在协调会上的承诺,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请求判决廊坊市人民银行向社会群体、客户、受害者道歉,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