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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昌吉、张树玲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昌吉,张树玲,王颖灵,刘福春,周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昌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树玲。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颖灵。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福春。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少忠。上诉人赵昌吉等5人因诉廊坊市人民银行要求其向社会群体、客户、受害者道歉一案,不服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赵昌吉等5人起诉廊坊市人民银行不执行联合工作组两次在协调会上的承诺,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请求判决廊坊市人民银行向社会群体、客户、受害者道歉,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