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薛洪贵与庄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贵,庄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薛洪贵。被告:庄强。原告薛洪贵诉被告庄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洪贵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