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林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46号原告黄俊林,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附1-100,组织机构代码69657987-3。负责人万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润容,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林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