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68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家住巫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闽C×××××的轻型厢式货车停在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华昌”集团旁边的小巷子张振川房屋附近装运煤气罐,上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盲目倒车,致使货车右后轮碾压蹲在路边的被害人刘星雨(2009年7月16日出生),造成被害人刘星雨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星雨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星雨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于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闽C×××××的轻型厢式货车停在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华昌”集团旁边的小巷子张振川房屋附近装运煤气罐,上车时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情况,盲目倒车,致使货车右后轮碾压蹲在路边的被害人刘星雨(2009年7月16日出生),造成被害人刘星雨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星雨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赔偿被害人刘星雨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刘星雨的近亲属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刘星雨的近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被害人刘星雨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辉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刘星雨的父亲,2015年6月12日18时许,其子被害人刘星雨在湖中村被货车碾压致死。案发后,其等亲属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共收到赔偿款人民币66万元,其一方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星雨的死亡原因。3.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书,证明案发后于2015年6月12日21时许采集被告人李某的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闽C×××××轻型厢式货车,后已将该车发还。5.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资格。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星雨死因为颅脑损伤,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8.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本案的理赔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情况。9.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11.破案报告及投案证明,证明本案的破获及被告人李某的归案经过。1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其归案后所作供述与上述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许逢其人民陪审员 王云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