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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姬乃琴与营口鑫江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乃琴,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00197-1号申请人姬乃琴,女,汉族,榆林市人。被申请人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武装部住宅里3-1-2。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辽H-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辽H-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车家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万元作担保,要求解除对辽H-XX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神民保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书对辽H-221**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保全措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