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起诉主体不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炳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