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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丽琼与王国涛、邯郸市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张丽琼,职工。委托代理人侯成,职工。被告王国涛,职工。被告邯郸市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路186号德源大厦25层2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涛,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负责人邴海建,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琼与被告王国涛、邯郸市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张丽琼负担。审判员樊永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