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爱素、叶定龙与叶定龙、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素,叶定龙,潘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07号原告:张爱素。委托代理人:瞿昌盛。被告:叶定龙。被告: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素与被告叶定龙、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杨马江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