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官铁礼与瞿���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铁礼,瞿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663号原告上官铁礼,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瞿伟,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原告上官铁礼与被告瞿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官铁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伟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原告门面房三间,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10万元,房租以后随行就市,合同期内,被告提前一个月缴清下年房租。原、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了第一年房租。进入第二年后,被告迟迟不付房租,已严重违约超期,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老是拖延。现诉求被告给付租金10万元。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房屋租赁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房租租赁协议的事实。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上官铁礼在渑池县文化街通往新华街永泽小区大门斜对面有门面房三间,2013年5月1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瞿伟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份,约定“1、乙方租赁甲方门面房,租期三年,从2013年5月日到2016年5月日,租金为年缴,第一年10万元,房租以后随行就市,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一个月缴清下年房租,……;6、该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如单方违约,可依法追究对方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拖欠原告第二年的房屋租金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上官铁礼、被告瞿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被告瞿伟未支付原告上官铁礼房屋租金10万元的事实,由《房屋租赁协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瞿伟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官铁礼租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瞿伟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韩平华审 判 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兼书 记员 武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