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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福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约定由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院并非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故该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