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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井树森与唐山市丰润区国鑫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树森,唐山市丰润区国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井树森,系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国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欢喜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孙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井树森诉唐山市丰润区国鑫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国鑫钢铁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贻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