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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洪彦与庞曰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彦,庞曰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王洪彦,女,1974年8月20日生,���族,住内蒙古市。被告庞曰辰,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彦与被告庞曰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彦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王洪彦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