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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伯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邓伯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北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邓伯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伯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伯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伯威有可供执行财产位于玉林市名山镇名山村罗屯片房地产一幢【国有土地证:玉国用(2008)第B0495,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因被执行人邓伯威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房产予以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伯威位于玉林市名山镇名山村罗屯片房地产一幢【国有土地证:玉国用(2008)第B0495,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邓伯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邓伯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邓伯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邓伯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邓伯威在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