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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委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潘桂良、王向英与宋林荣、苏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桂良,王向英,宋林荣,苏丽娟,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委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潘桂良(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8********),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水印城**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王向英(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2********),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水印城**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宋林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红枫花园*幢***室。被执行人苏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红枫花园*****室。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新程村。法定代表人应米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桂良、王向英与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95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47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委字第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