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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然与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然,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唐然,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喜,该公司部门经理。申请执行人唐然依据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真查阅了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48号卷宗,并调取了仲裁规则,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核实,蚌埠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有以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程序的情形:一、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依法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也同时规定:“本委在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将受理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应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关于送达方式,仲裁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留置送达应裁和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因其提交的送达回证、照片不能证实该委在送达上述文书时,受送达人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人员在场并拒绝签收,送达方式不合法,故不能认定蚌埠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限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依法送达当事人。二、记录人员未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但该案2015年6月5日的开庭笔录中,记录人高原没有签名或者盖章。三、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未依法送达。2015年7月8日,蚌埠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蚌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该委提交的送达回证、照片,不能证实在送达该裁决书时,受送达人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人员在场并拒绝签收,送达方式不合法。本院认为,蚌埠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仲裁规则和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将全部文件材料、裁决书送达蚌埠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笔录应有的签字手续不完备,均是违反法定仲裁程序的做法,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仲裁程序中不能获得充分保障,故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蚌埠仲裁委员会(2015)蚌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巧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