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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吴伟红,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吴伟红,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6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代表人:伍演志,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红,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121。被告: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关朗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吴伟红、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3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合共20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颖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