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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解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无故将张某某等人打伤,并将酒吧物品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鉴定,某某酒吧受损物价格为42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罪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酒吧酒后将张某某、贾某、张某甲等人无故打伤,并将某某酒吧散台圆桌桌面、卡座茶几腿等物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鉴定,某某酒吧受损物价格为420元人民币。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汪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上22点左右,我与朋友解某、李某、陈某某一起来到某某玩,大约凌晨左右,我看陈某某走到106卡座,陈某某跟106卡座的人打起来了,然后我就赶紧走过去劝架,这时106卡座一个身穿黑素上衣的男子就用啤酒瓶打我,打了我后背10多下,然后某某保安过来将我们双方拉开,保安将我和解某带到某某经理室,一会警察就来了并将我俩带到派出所。2、被告人解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上22点多,我和朋友汪某某、陈某某、李某几人到某某酒吧玩,我去某某酒吧办公室找徐总聊天。10多分钟回来我找汪某某、李某在101号台待着,陈某某出去了,过一会陈某某回来直接去了旁边106卡座。106有男女青年七八个人。陈某某过去后几分钟,我见到他和对方的人打起来,我就跑过去。我拉住对方一个男的,问他怎么回事。他什么没说就打了我头一拳,我就还手打他脸上了,我们双方好多人撕打到一起。我见到陈某某拿啤酒瓶打对方,汪某某拿凳子,后被保安拦下了。一会我见他倒在地上,对方有人用啤酒瓶砸我,这时,某某酒吧保安把我们拉开了,陈某某、李某就跑了。我和汪某某被保安拦住,我俩被带到派出所了。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11日晚22点左右,我与朋友解某、李某、汪某某一起来到某某玩,大约凌晨左右,我见到旁边一桌客人有五六个人有男有女,其中一个女的过生日放烟花,我见这个女的挺面熟,像我以前的一个校友,我就也给她放了点烟花。之后,我和解某去他们桌敬了一杯酒,和他们说了几句话,感觉他们不爱搭理我们了。我觉着没面子就离开了。我到某某门口,见解某他们几个没出来,我就给解某大电话叫他们回家,我当时喝了不少酒,借着酒劲就往对方那边泼了一杯啤酒,解某也往对方那边扔了一个啤酒瓶,对方有一个小伙子站起来,解某就过去和对方那个小伙子打了起来,解某把某某桌子掀了,这时我和汪某某、李某也过去和对方打起来,我拿啤酒瓶朝对方砸,每砸着,都砸到某某的DJ台上,我见到双方厮打到一起,场面越来越混乱就害怕了,这时有保安拉架,我趁机跑出某某,打车回家了。4、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11日晚21点45分左右,我与朋友解某、汪某某、陈某某我们4人来到某某酒吧玩,我们玩到晚23点30分左右,陈某某不知什么原因往东侧卡座上那边砸酒瓶,然后解某、汪某某起来就奔那边卡座过去,当时解某走过去是手里拿着空啤酒瓶,我是最后一个走过去的,我就问那个卡座的人是什么事,我是去劝架。当时我询问一个穿黑色背带裤男子时,那个男子就将我推到在地,我的眼镜掉在地上找不到了。我站起来后看见陈某某、解某正在殴打这名男子,旁边对方的一个男的把汪某某按倒在地上,我跑过去踹了打汪某某那男的几脚,之后我就跑到某某门口了,一会我见到陈某某也出来了,某某的保安把解某和汪某某扣住了,我和陈某某就走了。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11日23时许,我朋友贾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某某玩,让我过去,然后我来到某某酒吧,我们坐在某某酒吧106卡座,当时有我朋友,贾某、宿某某、张某甲、韩某还有韩某的一个女朋友等人,我们在一起喝酒,晚23点30份左右,我与宿某某一起上厕所,我俩回来的时候,这时我们对面有一桌客人其中有一个脸上带痦子的男子,我们不认识他,他非要拉着宿某某喝酒,我对他说她喝不了酒,然后我就拉着宿某某回到我们的卡座,我们继续在那玩,当晚23点45分左右,我们对面散台给我们放了三支烟花,23点50分左右,脸上带痦子的男子带一个胖子来到我们卡座,脸上带痦子男子要和宿某某喝酒,我刚想跟脸上带痦子男子说她喝不了酒,还没等我说完,那个胖子男子就跟我说,这场子是我的,你小心点,我说我知道了,之后他俩就回到他们的散台那,12号凌晨左右,脸上带痦子男子拿啤酒瓶泼宿某某和韩某,之后那个胖子拿酒瓶就向我们卡座扔过来,啤酒瓶碎片差点砸着我们,我起身说咱们走吧,我站起来想走,我走到卡座边缘时那个胖子就带人冲我来了,她拽着我左胳膊,并对他们人说,拉出去打,宿某某拽着我右胳膊不让我走,那个胖子就打我左下颌一下,之后他又拿啤酒瓶打我头部,我就一直防护,之后我就滑倒在地,他们四个人拿啤酒瓶、凳子等物打我,我爬起来想跑,那个胖子拿起圆凳子砸向我后脖子一下,后来他们被保安拉住,我就被送到人民医院。6、证人宿某某、韩某、张某甲、贾某、王某某、王某甲证言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相佐证。7、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某面部、双手多处创口,累计长度为15.1cm,双手多处神经、肌腱断裂,经三个月治疗恢复后,双手疤痕形成,未见明显增生及凹陷,手指屈伸功能可,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证实:某某酒吧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20元。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汪某某、解某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均系主动投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11、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均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贾某等人及某某酒吧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汪某某、解某、陈某某、李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汪某某、解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