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德政与被执行人龚本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政。被执行人龚本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龚本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龚本富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德政货款67915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87元、执行费918元,但被执行人龚本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龚本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龚本富的工资收入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