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46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2010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毅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宋彩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