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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桂仙与徐丙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仙,徐丙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黄桂仙,女,土家族,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丙达,身份情况不详。原告黄桂仙与被告徐丙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桂仙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桂仙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桂仙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思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