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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耀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斌,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李耀斌,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洲镇大街村大东组。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洲镇大街村大东组。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赔偿款10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审理费、执行费。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原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3000元,下余1006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已履行),2016年1月30前支付下余506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