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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伟业与张慎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业,张慎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14号原告王伟业,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慎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业诉被告张慎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业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业负担。审 判 长  李绍元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