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伟业与张慎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业,张慎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614号原告王伟业,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慎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业诉被告张慎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业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业负担。审 判 长 李绍元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华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