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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连兆与徐建民、岳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兆,徐建民,岳荣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王连兆,男,汉族,1952年6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民,男,汉族,1969年11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岳荣明,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兆诉被告徐建民、岳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连兆承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