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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现勇与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现勇,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刘现勇。被执行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埕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洪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现勇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66194元,已执行366194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棣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