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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银春与卢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春。委托代理人:马忠恒,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万因与被上诉人李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卢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万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50元,由上诉人卢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杜坚松审判员杨诗新审判员曾凡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