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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薛成、郭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成,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委托代理人周慧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峰。委托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成因与被上诉人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行公司)、原审被告郭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5元,退还上诉人薛成。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