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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敬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海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44-2号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菲,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敬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小区商业街12号。法定代表人:刘茂顺。被告:吉海伟。被告: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龚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敬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吉海伟所有的价值6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赵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