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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宗亮、赵金芝与孙宗毅、白健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亮,赵金芝,孙宗毅,白健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张宗亮。(张子盛之父)原告赵金芝。(张子盛之母)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宗毅,系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孙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伟华,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健国,系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孙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号***楼。负责人杨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曦,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宗亮、赵金芝诉被告孙宗毅、白健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刚、被告孙宗毅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华、被告白健国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孙宗毅饮酒后驾驶被告白健国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沿德州经济开发区崇德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兴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时,其车与前方顺行朱增龙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自行车乘车人张子盛当场死亡。经德州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孙宗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3193元、丧葬误工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638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宗毅辩称,对事实发生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且事故发生后,其已向原告支付23000元。被告白健国辩称,其对事实发生无异议,对于赔偿金额也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其与孙宗毅是同事关系,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孙宗毅未提交驾驶证,且存在醉酒驾驶嫌疑,使用逃逸来掩饰,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此次事故造成骑车人朱增龙受伤,交强险应为其预留相应份额。最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孙宗毅饮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崇德一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兴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时,其车与前方顺行朱增龙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使自行车乘车人张子盛当场死亡,朱增龙受伤。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孙宗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子盛、朱增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孙宗毅已向原告支付23000元。另查明,鲁N×××××号小型轿车的车主为白健国,上述车辆在平安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白健国的行驶证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者张子盛出生于2000年11月5日,与其父张宗亮、其母赵金芝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19号楼4单元202室。又查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子盛死亡,原告方的损失确认为:1、死亡赔偿金584440元;2、丧葬费23193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1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61763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宗亮及赵金芝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张子盛的医学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张子盛的尸检报告、刁李贵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孙宗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孙宗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子盛、朱增龙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次事故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应由被告孙宗毅、白健国承担赔偿责任。因鲁N×××××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济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张子盛与其父张宗亮、其母赵金芝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宋官屯镇刁李贵村19号楼4单元202室,该村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已经全部社区化、城镇化,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的丧葬误工费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定支持10000元。本案中被告白健国作为鲁N×××××号小型轿车的车主,对出借车辆具有监管义务,因其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济南公司称被告孙宗毅存在醉酒驾驶嫌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具有先行赔付义务,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孙宗毅虽未提交驾驶证,但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中可知,其驾驶证号为371421199103016814,检验合格至2015年7月,证件有效。因此,被告平安财险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济南公司要求为事故中的另外一名伤者朱增龙保留一定保险数额,因无证据证明朱增龙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宗亮、赵金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丧葬费23193元、死亡赔偿金76807元。共计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宗毅、白健国共同赔偿原告张宗亮、赵金芝死亡赔偿金507633元。(扣除被告孙宗毅已经向原告支付的23000元,余款4846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958元,由被告孙宗毅、白健国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金峰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秀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