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二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王仁久、封淑平、于广强、蔡丽香、蔡长波、张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王仁久,封淑平,于广强,蔡丽香,蔡长波,张淑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田运重,系行长。被告王仁久,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封淑平,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封淑平之妻)被告于广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蔡丽香,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于广强之妻)被告蔡长波,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淑芝,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系蔡长波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诉被告王仁久、封淑平、于广强、蔡丽香、蔡长波、张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9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均为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第二、四、六被告分别与第一、三、五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申请上述贷款。对上述借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上述被告却未能信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一、二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至今三、四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至今五、六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利息罚息金额以实际归还日我行信贷系统为准)。原告认为,原告上述被告之间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请求法院判令1、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三、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3、五、六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4、上述被告对以上全部欠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六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六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用14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