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卉与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卉,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087号原告刘卉,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原告之母),女,1950年8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1号楼3层301-309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艳,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原告刘卉与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卉之委托代理人王×(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兴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理人王×诉称,2009年刘卉购买国瑞兴业公司作为开放商开发的北京市东城区×室精装修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外墙和地板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和国瑞兴业公司沟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刘卉于2011年4月起诉国瑞兴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出具(2011)东民初字第0519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刘卉的部分要求。在该次诉讼中,刘卉对已经修缮的主卧和次卧的玻璃幕墙主张了赔偿权利,但是客厅和主卫生间生间的玻璃幕墙为了留作证据并未修缮,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现对没有修缮的主卫生间生间和客厅的玻璃幕墙的更换费用进行主张。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诉争房屋中客厅和主卫生间生间玻璃幕墙的经济损失20339.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代理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刘卉曾起诉国瑞兴业公司,法院就玻璃幕墙也做出了判决。外墙质保期为2年,现在已经过了质保期,而且玻璃幕墙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刘卉这次起诉国瑞兴业公司后,国瑞兴业公司请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前往刘卉家中就诉争玻璃幕墙进行了测量,诉争玻璃幕墙的面积是10.71平方米,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报价,更换玻璃幕墙(含辅料)总造价为11500元。本案诉争的玻璃幕墙即是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玻璃幕墙的质保期从实际竣工日2009年开始起算,到现在已经超过了质保期,2011年刘卉起诉国瑞兴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时候,玻璃幕墙还没有超过质保期所以当时国瑞兴业公司同意赔偿,但现在不应承担质保责任。但国瑞兴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同意赔偿原告115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9日,刘卉与国瑞兴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按照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第十九条约定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15日,刘卉因房屋噪音大,申请×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东侧小卧室噪��量为41DB(A),为解决噪音问题,2010年2月4日,原告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隔音门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为刘卉购买房屋窗户进行隔音门窗施工,总价款11000元。后刘卉所购房屋的物业公司对房屋墙体进行隔音保温处理,造成窗户破坏。故刘卉与北京市×门窗有限公司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塑钢门窗订货合同》及《销售合同》,对两个卧室窗户进行安装,刘卉支付价款23600元。2011年刘卉起诉国瑞兴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至本院,诉讼请求包括国瑞兴业公司双倍赔偿原告修复房屋的费用155816元(含第一次修理隔音窗费11000元及填充防火材料后的隔音窗费23600元)。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卉申请就房屋客厅、主厕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隔热功能及房屋室内大理石地板开裂是否属于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客厅玻璃幕墙与墙体连接点没有填充保温材料,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涉案房屋客厅内大理石地面出现裂缝,卫生间及主卧卫生间内大理石地面有裂纹,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后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2011)东民初字第0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七万七千九百零八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在案件执行阶段,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对刘卉所购房屋未填充防火保温材料的部位进行填塞施工及大理石地面开裂部分进行更换的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4年3月26日出具《×室房屋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评估结论为房屋修复工程造���金额为6489.03。双方均认可刘卉房屋中客厅及客厅的玻璃幕墙面积为10.71平方米。刘卉就其客厅和主卫生间更换玻璃幕墙的价格提供了北京×幕墙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启扇变更报价表》,价格为20017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卉与国瑞兴业公司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国瑞兴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玻璃幕墙与墙体连接处没有填充保温层,违反了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依据刘卉2009年所做噪音检测,其所购房屋玻璃幕墙不能有效阻隔室外噪音。现刘卉所购房屋亦尚未完成玻璃幕墙与墙体连接处的保温层填塞工程,一旦实施保温层填塞,势必造成墙体之上的玻璃幕墙损坏。故刘卉起诉国瑞��业公司赔付其所购房屋客厅及主卫生间玻璃幕墙更换之费用于法有据。现双方均认可客厅及主卫生间玻璃幕墙面积为10.71平方米,本院依据上述面积,参照刘卉更换两个卧室玻璃幕所支出价款及相关市场报价酌情确定赔偿款数额。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卉客厅及主卫生间玻璃幕墙赔偿金一万八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惠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