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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209号原告孙某,女,汉族。被告钱某某,男,汉族。原告孙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伍海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孙某、被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婚后经常吸毒,2014年被告吸毒后打断原告三根肋骨,原告父亲知道后被告书面保证不再吸毒和打骂原告。但事后不久被告又开始吸毒,并且强迫原告一起吸毒。2015年6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钱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被告书面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吸毒后打原告及保证以后若重犯则自愿离开原告的事实;证据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因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客观、真实,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7月,原、被告在隆回县城一网吧认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后,原告偶尔发现被告吸毒。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18日,被告吸毒后动手打伤原告,原告父亲要求原告离婚,被告书面保证以后不再吸毒、不再打骂原告,否则自愿离开原告。但不久以后,被告又开始吸毒,至2015年5月、6月吸毒次数越来越频繁。2015年6月16日,隆回县公安局认定钱某某系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钱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时间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被告钱某某现被送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和条件,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原、被告通过网吧认识,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引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吸毒及吸毒后打骂原告所致。尤其是2014年6月18日被告书面保证不再吸毒、不再打骂原告后,被告并未痛改前非,彻底改掉吸毒恶习,反而屡教不改,吸毒成瘾严重,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