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6-8#。法定代表人曾广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旺城村万友号小组。法定代表人白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承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并预缴了59000元鉴定费。现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来溢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上述鉴定费由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750元,减半收取为137375元,司法鉴定费59000元,共计196375元,由原告重庆市瀚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