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雷、陈照委与陈照委、陈照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雷,陈照委,陈照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杨雷。委托代理人��叶亚会、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委。被告:陈照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雷与被告陈照委、陈照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杨雷负担。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吴舟腾人民陪审员  周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