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蔡某甲被告蔡某乙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甲诉称,其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4月27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9年3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份起,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于2014年10月8日离家外出并诉请离婚,2014年11月3日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未能和好。现诉请离婚,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蔡某乙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同意被告入赘原告家并更名为蔡某乙,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4月27日原、被告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誉生活,2007年5月27日生长子蔡志宏,2009年10月30日生次子蔡志强。2009年3月26日原、被告在庆城县葛崾岘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份起,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10月8日,双方因复印户口本发生争吵,被告致原告软组织损伤,原告遂外出。同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2014)庆城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原、被告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仍在外打工,至今未归,现再次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双方感情不和,但分居未满二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原告正确认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积极主动地交流沟通,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元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闫正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贾颜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