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行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旦布洛周与玉树市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布洛周,玉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初字第07号原告:旦布洛周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原告旦布洛周因不服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玉市政(2015)82号玉树市人民政府关于旦布洛周与旦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2015年8年24日作出玉市政(2015)110号玉树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玉市(2015)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通知,原告旦布洛周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所作的撤销原裁决的决定和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旦布洛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旦布洛周负担。审判长 韩 国 福审判员 索 雅审判员 曲塔才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尕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