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步琴与王毅、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步琴,王毅,钱世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140号原告李步琴,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王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钱世秋,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原告李步琴与被告王毅、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应当支付给被告王毅、钱世秋的住房公积金11.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步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王毅、钱世秋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1.6万元,并交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