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浩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浩,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浩养殖回收合同一案中,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