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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军、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军,张艳茹,王新,孙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艳茹,女,满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新,女,满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孙景龙,男,满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军、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