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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姚金明,董事长。被告:于金忠,男,汉族,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