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芳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芳华,龙桂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居委会043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告田芳华,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龙桂玉(又名龙昌华),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芳华、龙桂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7日,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田芳华、龙桂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