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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庆余、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地义县建设街8号。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久,系该联社法律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生,满族,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义民执字第00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