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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广兴,罗彩娥与杨志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兴,罗彩娥,杨志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杨广兴,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3635。原告:罗彩娥,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身份证号码3863。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绍敏,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兴,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87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兴、罗彩娥诉被告杨志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兴、罗彩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