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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家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