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家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