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瑞义与王汉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瑞义,王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陈瑞义。被执行人:王汉祥。申请执行人陈瑞义依据(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汉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汉祥所有的“海跃7”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姣芬 搜索“”